一名19歲許姓女子與一名15歲少女相戀兩年並發生性關係,少女母親一怒提起性侵害告訴,一審法院判處許女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經台中高分院二審,許女深感悔意,少女也表示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由於少女未滿16歲,法官維持一審判決,還要賠償少女25萬元。

判決書指出,許姓女子與王姓少女兩人是在兩年前認識,當時許女17歲,少女才13歲,兩人交往期間發生過多次性關係,去年2月間被少女的母親發現,一怒告上警局,移送檢方偵辦後依刑法227條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加以起訴。

一審法院判處許姓女子5個月有期徒刑,但是緩刑3年,檢方認為法官量刑過低提起上訴,案移台中高分院審理,少女仍強調不是性侵害,兩人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

法官認為,雖是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責任不能完全歸咎於許姓女子,但少女當時僅13、14歲,還未滿16歲,思慮尚未成熟,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對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因此仍維持一審判決,附帶賠償少女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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