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實廣告

1、案例事實:美容瘦身廣告  

 在某美容瘦身公司,於報紙上刊登瘦身美容廣告,載有「誰說美容瘦身界沒有模範生」之廣告,並於照片下方加註「行政院趙守博秘書長、內政部黃昆輝部長與莊雅清、周俊吉、石滋宜、陳盛沺、謝天下等十四位受獎人合影」等宣傳文字,但該照片上並無該等人士,企圖攀附傑出工商界人士之聲譽,以圖建立企業聲譽。同時,該公司並於廣告中刊載「十八週年慶」,以為宣傳。

2、法律分析:美容瘦身界之模範生?十八週年慶?實際上尚未滿五年!  

 「000國際專業美容瘦身事業」,於報章廣告上載有「誰說美容瘦身界沒有模範生」之廣告,刊登與多人合照之照片,以圖建立企業聲譽,實際上並無其事。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該美容瘦身公司,於報章廣告上刊登與多人合照之照片,並於照片下記載「行政院趙守博秘書長、內政部黃昆輝部長與莊雅清、周俊吉、石滋宜、陳盛沺、謝天下等十四位受獎人合影」等宣傳文字,企圖攀附援引傑出工商界人士之聲譽,以虛偽表示自己同等傑出。

 該美容瘦身公司又於廣告上宣稱「十八週年慶」以作為宣傳之用,經查該公司使用此公司名稱服務標章之期間,並未超過五年,雖該公司之前曾經營相同事業,但卻是使用不同之營業名稱,故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因此,該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

1、案例事實:「潛能訓練課程」之推銷

 某公司假藉某大企業、外商公司等名義公開報徵各類職員,俟求職者電話應徵時,該公司隨即要求留下姓名、電話、地址等,表示經過濾後通知應徵者面試,再參加其職前講習後,個別通知被錄用。但表示需配合接受公司所舉辦之潛能訓練課程,方能成為正式職員。待新進人員繳交二萬八千元接受為期二天一夜之訓練課程,於次日正式上班時,始知該公司並無底薪,而工作性質則是輔導新人,實即勸誘新人繳費參加潛能訓練班。

 若勸誘成功,即可自訓練廢當中抽取佣金。一般職員可抽取15%,若介紹三人以上參加或繳付6萬元認購3套產品即可晉升主任。主任直接介紹他人參加可抽取52%,其下職員介紹參加,可獲10%間接介紹佣金;至副理可抽取33%直接介紹佣金及8%間接介紹佣金;經理則可抽取直接39%介紹佣金及6%間接介紹佣金。由於無底薪且需不斷輔導或介紹新人以抽取佣金,故多數人均感受騙而離職。

2、法律分析:拉人參加「潛能訓練課程」賺取佣金的「老鼠會」!

 「00國際有限公司」,以徵求職員為名,硬性要求應徵者必須繳交二萬八千元參加潛能訓練後,始取得推銷潛能訓練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按職位高低分別領取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同比例之直接介紹佣金及間接介紹佣金,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而其佣金取得之規定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等規定。

 該公司偽以徵求各類職員為名,誆稱有固定月薪,致使應徵者陷於錯誤,誤以繳交二萬八千元參加所謂「潛能訓練課程」後即可獲錄用,迨參加該課程後,始誘使參加人介紹新人賺取介紹佣金,甚而鼓吹參加人墊付六萬元晉升更高職位,致已入會者不堪虧損而介紹新人,足徵該公司專以詐騙方式拉人入會,而實際賺取參加人訓練費之佣金。

 而該公司並未提供任何商品供參加人銷售,所舉辦「潛能訓練課程」,雖是甲公司提供之勞務,然僅為參加人為取得至該公司任職機會之條件,尚非參加人得以銷售之勞務。因此,該公司之各級參加人之取得或獎金,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三、銷售之欺罔

1、案例事實:瓦斯防爆器之銷售

 某瓦斯器材有限公司,於大台北地區以自行製作之「服務說明明信片」投遞於該公司計畫推廣之社區,並於其正面署名「00瓦斯安全服務處」,反面僅表明將派員到府做瓦斯安全檢查。其後,該公司隨即派員到民眾家表示是瓦斯安全公司作瓦斯安全檢查。檢查後隨即向用戶表示設備不安全,必須換裝或加裝「瓦斯防爆器」,於用戶同意後或不置可否的情況下,於簽約後進行換裝或安裝該公司之「瓦斯防爆器」,而後依約收取價金。

2、法律分析:「瓦斯器材公司」假安全檢查之名行銷售之實!

 「0000瓦斯器材有限公司」,使人誤以為其檢查員係導管瓦斯公司之職員,以檢查家用瓦斯設備為名,行不當推銷瓦斯器材之實,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該公司之「服務說明明信片」,其正面並未表明「投遞人」(該公司)是瓦斯公司,僅署名「瓦斯安全服務處」,有讓人誤以為其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的可能。明信片反面亦未明白表示是推銷瓦斯防爆器,已合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瓦斯器材公司」所經營的業務,與「瓦斯公司」完全不同,而該公司營業員卻表明「瓦斯公司作瓦斯安全檢查」,即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四、欺騙中獎之促銷

1、案例事實:促銷國際渡假村會員證

 某公司以電話或問卷調查方式,查出消費者相關資料,並篩選出對旅遊有興趣之消費者後,即以電話告知消費者已獲中獎,將提供免費國外旅遊,但必須參加九十分鐘之說明會。惟實際上被處分人並未舉辦抽獎活動,其告知特定對象中獎之訊息,乃在誘使消費者前往參加說明會,以達到銷售商品之目的。於是,消費者由於該公司之誘惑及煩擾而因此與該公司簽訂度假村的定型化契約。

2、法律分析:渡假村以「中獎方式」欺騙前往領獎,伺機促銷國際渡假村會員證!

 「00公司」以中獎之欺罔手段,誘使消費者前往領獎,再以煩擾手段促銷渡假村會員證之行為,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

 某公司以電話或問卷調查方式,以電話告知消費者已獲中獎,將提供免費國外旅遊,而依約參加說明會後,公司以一對一緊迫釘人方式,施以長時間之強力推銷,時間有長達五小時以上者。而且,在此期間內消費者亦未有進食時間,加上被處分人刻意營造熱烈氣氛,使消費者在會前無法預期且在欠缺購買該商品之心理準備下,因精神疲勞及衝動,而輕率簽訂合約書。在此長時間之強力推銷攻勢下,消費權者決定交易與否之自由,顯然已受干擾。

 因此,某公司以中獎之欺罔手段,誘使消費者前往領獎,再以煩擾手段促銷渡假村會員證之行為,使消費者簽署以外文擬定之定型化契約,並在無預期情形下完成刷卡付款,其整體銷售行為,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五、贈獎贈品促銷之欺罔

1、案例事實:飲料贈獎促銷活動廣告

 某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某飲料促銷活動中,使用「天天開獎,每個拉環對獎六十次」等廣告詞進行促銷。

 然而,實際上,此次促銷活動之六十組中獎號碼,早已經該飲料公司以電腦程式事先選出,並分六十次予以逐日公布,並非隨機天天開獎,消費者中獎與否,在拉開拉還或瓶蓋時即已決定。以中獎號碼所具有之規律性,絕大部分之拉環係不可能中獎,而不中獎者絕不可能再中獎,根本無須重複對獎。

2、法律分析:飲料公司「天天開獎,對獎六十次」?騙人的促銷廣告!

 「0000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所舉辦的「搖錢數」飲料促銷活動中,使用「天天開獎,每個拉環對獎六十次」等廣告詞,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其促銷活動廣告的內容,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該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所舉辦之飲料促銷活動中,使用「天天開獎,每個拉環對獎六十次」等明顯的廣告詞進行促銷。而該公司在規劃此次促銷活動之初,即預知其並非以隨機方式天天抽獎,亦已預知以中獎號碼所具有之規律性,絕大部分之拉環係不可能中獎,而不中獎者絕不可能再中獎,根本無須重複對獎。該飲料公司明知以上情形,仍於廣告上宣稱「天天開獎,每個拉環對獎六十次」,使消費者誤認中獎號碼是隨機選出﹝即天天抽獎﹞,且每個拉環或瓶蓋均有六十次中獎機會,實足以造成消費者產生錯誤的期待。而對絕大部分一開始即不中獎之購買者而言,其期待永不可能實現。因此,該促銷廣告內容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處,足以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又,本案並非「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或內容等之廣告有不實」而是「促銷手法之廣告不實」,因此,尚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不實廣告」之規定。

六、重大交易資訊之隱瞞

1、案例事實:預售屋位於土地重劃區未予告知消費者

 某建設有限公司,於銷售「某大樓」時,並未主動告知該房地屬於某市地重劃區內,致使承購戶必須依法繳交土地重劃的差額費用。本案屬於高雄市第三十三期重劃計畫,於七十七年起經高雄市政府數度公告重劃事宜,該建設公司早已明知此等情事,卻消極的不告知此項重要的資訊,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而與其交易,買受此等房地,必須負擔土地重劃費用。

2、法律分析:建商隱瞞預售屋位於土地重劃區的事實,承購戶必須繳納土地重劃費用!

 「00建設有限公司」,於銷售房屋時,並未主動告知該大樓位於土地重劃區內,致該大樓各住戶必須負擔土地重劃費用,已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該建設公司於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二年間銷售「000大樓」房屋時,並未主動告知該房地屬於高雄市第三十三期市地重劃區內,致使承購戶必須依法繳交土地差額費用,嚴重影響承購戶之權益。由於重要交易資訊會影響承購戶之購買意願,建商如積極的欺騙或消極的不告知重要資訊,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而與其交易,即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本案中,高雄市第三十三期重劃計畫,於七十七年起經高雄市政府數度公告重劃事宜,該建設公司於銷售房地契約時,並未將該交易資訊告知買受人,致買受人承受土地重劃之限制及負擔重劃費用,已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七、賺取差價之欺罔

1、案例事實:房屋仲介虛報價格

 某房屋仲介公司於仲介房屋買賣時,由於仲介過程中買方出價之資訊均掌控於仲介公司,委託人﹝即賣方﹞實際上無從知悉,容易依據仲介公司的不正確資訊,做出不利於己之決定而同意降價,該仲介公司為多賺取報酬,利用此等情況,對於委託人做出虛偽報告,以虛報交易價格使委託人陷於錯誤而同意降價,該仲介公司即因此而賺取其中的差價。

2、法律分析:房屋仲介公司虛報價格,賺取差價!

 「00房屋仲介公司」,於仲介房屋買賣時,以虛報交易價格之欺罔手段詐騙當事人以賺取差價,已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在仲介過程中,由於買方出價之資訊均掌控於仲介公司,委託人﹝即賣方﹞無從知悉,容易依據該仲介公司之不正確資訊,做出不利於己之決定而同意降價。因此,客觀上已足以認為該仲介公司為多賺取報酬,對委託人做出虛偽報告,陷委託人於錯誤而同意降價之行為。此與仲介公司首重資訊透明、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背道而馳。

 因此,房屋仲介公司於仲介房屋買賣時,以虛報交易價格之欺罔手段詐騙當事人以賺取差價,已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應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八、假藉徵求職員實際從事保險招攬之欺罔

1、案例事實:假徵求職員廣告進行招攬保險

 某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在報紙刊登徵求職員廣告,除登載「職員」、「主管」、「助理」、「行政助理」、「總務文書」等職稱及底薪外,自稱為商務代理機構,而廣告中並無任何有關從事保險代理之資訊。

 另外,該保險公司對於應徵者先實施兩天訓練,並於第三天介紹該公司制度後,表示:須先見習完成一件保險或自行投保,才能與公司簽訂報聘規章,成為公司儲備專員。

2、法律分析:保險公司「假徵員之名,行招攬保險之實」!

 「00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假藉報徵職員方式,實際卻從事保險招攬,此項行為已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保險公司登報徵員之欺罔手段,使多數涉世未深及甫退役之應徵人員,為獲得工作機會,遂自行加保或招募親友投保,其爭取交易機會之方法,對其他保險同業顯失公平而影響保險市場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該保險公司,固定在報紙刊登徵求職員廣告,除登載「職員」、「主管」、「助理」、「行政助理」、「總務文書」等職稱及底薪外,自稱為商務代理機構且無任何有關從事保險代理之資訊,與其實際係招募保險招攬人員完全不符,對應徵人員顯然有所欺瞞。另外,該保險公司先對於應徵者實施兩天訓練,並於第三天介紹該公司制度後,即表示須先見習完成一件保險或自行投保才能與公司簽訂報聘規章,成為公司儲備專員。

 是故,該保險公司顯然是利用假藉報徵職員方式,而實際從事保險招攬的行為。並且利用應徵者亟欲獲聘之機會,在時間急迫及保險法令規範下,造成交易相對人(應徵者)心理上的壓力,其手段顯有欺罔及顯失公平之情況,已違反社會倫理及侵害保險市場上之效能競爭,已具有商業競爭倫理的非難性,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九、攀附知名事業聲譽之欺罔

1、案例事實:家電維修廠商假藉知名廠商進行維修服務

 某電器公司,利用消費者在產品發生故障時,習慣上依循商品所附保證卡之售後維修專線電話或其他服務電話,而請求維修之弱點,刻意選購某知名廠商產品保證服務卡上已停用之電話,並利用電話轉接方式依附於知名廠商之著名「00冷氣」產品保証卡等之服務專線電話,且於接聽消費者叫修「00冷氣」之電話時,對消費者認為重要之事項--交易相對人之資格--刻意隱瞞或誤導此知名廠商之顧客,使其誤認該公司即為知名廠商之服務部或與之有所關連之修理部,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與該公司進行交易。

2、法律分析:電器公司攀附知名廠商,刻意欺瞞或誤導消費者進行維修之消費

 「00電器有限公司」,於提供家電產品維修服務之過程中,攀附知名廠商之聲譽,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公司之行為,係屬不當坐收「知名廠商」多年辛苦經營所建立之商譽及顧客群,其營業手段顯然違反商業倫理之誠信原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該電器公司,利用消費者在產品發生故障時,習慣上依循商品所附保證卡之售後維修專線電話或其他服務電話而請求維修之弱點,刻意選購知名廠商已停用之服務專線電話,並利用電話轉接方式,依附於知名廠商之著名品牌產品保證卡之電話,且於接聽消費者叫修家電之電話時,對消費者認為重要之事項--交易相對人之資格--刻意隱瞞,或誤導此知名廠商之顧客,使其誤認該公司即為知名廠商之服務部或與之有所關連之修理部,而與該公司進行交易,並提供該品牌維修之營業與服務,致使消費者陷於交易相對人之錯誤。

 該電器公司此種不當坐收「知名廠商」多年辛苦經營所建立之商譽及顧客群,其營業手段顯然違反商業倫理之誠信原則,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十、優惠期限之欺罔

1、案例事實:語言學習教材之推銷

 某公司於銷售語言學習教材的簽約過程中,並未給予交易相對人充分的時間與機會審閱合約內容,並以填寫個人基本資料為由,誘使消費者簽約,並在一旁催促簽名、蓋章,引導整個簽約過程,並未給予消費者細讀合約內容以及考慮的時間,刻意隱瞞合約條款。而在簽約過程中,將本票夾藏於合約書底下,刻意隱瞞消費者,使消費者以為是合約內容的基本資料而為填寫。

 同時,該公司在台銷售期間實際上並未舉辦優惠價格之銷售活動,然而,該公司卻以「今天是優惠價格之最後一天」來誤導消費者,以誘使消費者購買其產品。

2、法律分析:語言教材公司以不存在的「優惠期限」誘騙消費者簽約!

 「0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語言學習教材與交易相對人簽約時,未予交易相對人充分之時間與機會審閱合約書條款內容,對促銷優惠期限為欺罔之說明,在定型化契約書中訂定不公平之解約條款,並於合約書下夾藏本票使人不察而簽署等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有欺罔及顯失公平之情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該公司於銷售語言學習教材的簽約過程中,並未給予交易相對人充分的時間與機會審閱合約內容,並以填寫個人基本資料為由,誘使消費者簽約,且在一旁催促簽名、蓋章,引導整個簽約過程,並未給予消費者細讀合約內容以及考慮的時間,刻意隱瞞合約條款。而在簽約過程中,將本票夾藏於合約書底下,刻意隱瞞消費者,使消費者以為是合約內容的基本資料而為填寫。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同時,該公司實際上在台銷售期間並未實施以「優惠價」來銷售,惟於銷售語言學習教材的簽約過程中,該公司卻以「今天是優惠價格之最後一天」來誘導消費者購買,顯以誤導方式催促消費者購買,致使消費者對交易條件為不正確的判斷。此種對促銷優惠期限為不實說明的促銷手法,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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